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跨境电商农产品免税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跨境电商农产品免税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跨境电商和免税有什么区别?
免税为经海关批准享有限额及名单内商品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全免的优惠;跨境电商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交易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四八新政后需按照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的模式缴付税费,两者在税收结构上有较大不同
六种跨境电商常使用的贸易条规?
海关总署关于六种跨境电商常使用的贸易条规(194号文):
(1)这是海关总署落实***院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决议的落地文件,取代此前的26号文。这个文件涉及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检疫查验等多项内容。
(2)在企业管理方面,继续要求各参与方进行海关注册登记,并纳入海关信用管理。
(3)在通关管理方面,明确1210及直购进口按照个人物品模式进行监管,1239模式则执行“正面清单(2018年版)”的备注要求(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模式)。另外,在没有经过主管部门认证的情况下,订购人和支付人必须一致。至于收货人,则没有做具体要求。
(4)在税收征管方面,再次强调了订购人是纳税主体,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则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注意,如果出现税收问题,代收代缴义务人需要承担补税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行业还存在低报等现象,这种涉嫌逃税的危险行为,各地服务商承担首要责任。
(5)在物流管理方面,允许保税区区内调拨流转及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调拨流转。实际上,区内流转现在已经非常成熟,而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流转依旧存在不少操作层面的问题。至于1210保税区和1239保税区之间,是不允许商品调拨流转的。
(6)在退货管理方面,只要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都可以退回保税区。此前的退货操作,在实操层面碰到层层阻碍,没有大范围推广。现在对退货管理较以前稍微松些,估计很多地方会出具可实操的方案。
(7)其他方面,194号文强调了对虚***三单信息、二次销售、身份信息泄露的查处力度。其中,利用他人***信息刷单的,海关按走私处理,并叠加其他法律条款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跨境电商农产品免税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跨境电商农产品免税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