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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选择什么东西抵债最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规定:
三、对商业企业***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债权方,根据债务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和运输费用普通***,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银行同意以物抵债后怎么处理?
银行同意以物抵债后,一般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 资产评估:银行会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这可能需要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 签订协议:银行与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明确抵债资产的详细情况、抵债金额、交付方式等条款。
3. 办理产权过户:如果抵债资产是房产或车辆等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的资产,银行会协助债务人办理相关手续,将产权过户到银行名下。
4. 资产处置:银行可能会选择将抵债资产出售变现,以收回欠款。出售方式可以是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
5. 债务结清:抵债资产的处置所得用于偿还债务人的欠款。如果所得金额足以偿还全部欠款,债务将被结清;如果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银行可能会继续追讨剩余欠款。
6. 记录和报告:银行会对以物抵债的过程进行记录,并根据内部规定和法律要求进行报告。
如果银行同意以物抵债后,首先需要将抵债的物品归置妥当,其次需要相应的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估价鉴定报告,经双方同意后向银行交割抵债的物品,实现以物抵债的目的。
最高院关于以物抵债的最新解释?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
案例要旨
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在协议的履行问题上,债权人的选择应受到必要限制,一般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司法实践中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协议设立的不同时间,可以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权属是否转移,可以分为:已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和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不同形态,可以分为:动产以物抵债和不动产以物抵债(凡是能为人力支配、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财产性权利均可成立以物抵债);根据以物抵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诉讼前的以物抵债、诉讼调解中的以物抵债和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就所抵之债而言,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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