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山东电商管理平台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山东电商管理平台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9月3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征询期为2021年9月3日-10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经2021年4月14日***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年检制度
年检制度是年度检验制度的简称。是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市场登记事项的执行与变动情况进行检验,确认市场开办单位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实行年检制度,可以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全面自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或政策,增强登记注册管理的效果;同时,可以使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全面了解市场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公告制度
公告既是市场登记注册的必经程宇,同时也是监督管理的方法。通过公告,一方面可将登记注册的事项向社会公开,使之件于社会监督之下;
另一方面,市场登记事项一经公告,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抗第三秆,如市场名称经公告后,市场开办单位便享有专用权,具有排他性,其他单位不得冒用、混用。
(三)市场统计制度
市场统计制度是对市场和市场运行的动态情况,进行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作归纳统计、量化分析,以便为市场调控、监督部门提供决策依据的管理制度。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开办单位应按季度、年度向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量、成交额及进场设点交易的摊位个数等资料。
请问电商费有法律明确规定吗?
“以钱抵钱”的房产电商费来源于电商平台,故也被取名为电商费。
这实际上是房产中介提高中介费甚至成为开发商变相涨价的手段。 这是不合法的! 关于电商费的限令其实早有发布,在***发布的现行条例当中也能找到可依之处。
比如说,佛山市发展改革局在2016年8月份就发布了《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环节律师服务费和网络营销等收费行为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对网络营销收费的问题规定如下: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套一价;属于房价外加收项目的一律禁止;在取得预售许可前,禁止一切营销收费。
电商费并不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和“一房一价”的政策不冲突。但它的存在确实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成为一笔莫须有的费用。
电商费是不合法的,所以这个是可以退的(但是退的过程有很多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直接去投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山东电商管理平台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山东电商管理平台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